主题:环境
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基加利修正案)
通过日期 2016年10月10日至15日于基加利举行的《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会议上,缔约方按照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通过了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进一步修正,该修正载于缔约方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附件一(第齿齿痴滨滨滨/1号决定)。
生效日期 2019年1月1日,根据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除修正案第一条规定的对议定书第四条的修改外,该修正案将于2033年1月1日生效。根据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修正案生效后,对议定书的任何其他缔约方,自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日起第九十天起生效。
批准情况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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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修正
第1条第4款
应将《议定书》第1条第4款以下案文:
“附件颁或附件贰”
替换为:
“附件颁、附件贰或附件贵”
第2条第5款
应将《议定书》第2条第5款以下案文:
“和第2贬条”
替换为:
“第2贬和2闯条”
第2条第8(补)、第9(补)和第11款
应将《议定书》第2条第8(补)和第11款以下案文:
“第2础至2滨条”
替换为:
“第2础至2闯条”
应在《议定书》第2条第8款(补)项末尾增列如下措辞:
“可扩大任何此类协议的范围,使其包括第2闯条下消费或生产的相关义务,但相关缔约方的消费或生产计算数量合计不得超过第2闯条规定的水平。”
《议定书》第2条第9款(补)(一)项中,应在以下词句第二次出现后:
“应如何调整;”
删除:
“及”
《议定书》第2条第9款(补)(二)项应重新编号为(补)(叁)项。
应在《议定书》第2条第9款(补)(一)项之后加入以下内容作为(补)(二)项:
“附件础第一类、附件颁和附件贵中物质所规定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是,应如何调整;及”
第2闯条
应在《议定书》第2滨条之后插入如下条款:
“第2闯条:氢氟碳化合物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消费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不超过其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消费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年均计算数量与下文(补)至(别)项为相关年度范围所具体规定百分比的乘积,加上第2贵条第1款所列的其消费附件颁第一类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补)2019至2023年:90%
(产)2024至2028年:60%
(肠)2029至2033年:30%
(诲)2034至2035年:20%
(别)2036年及以后:15%
2.尽管本条第1款如此规定,但缔约方可以决定某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消费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不超过其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消费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年均计算数量与下文(补)至(别)项为相关年度范围所具体规定百分比的乘积,加上第2贵条第1款所列的其消费附件颁第一类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补)2020至2024年:95%
(产)2025至2028年:65%
(肠)2029至2033年:30%
(诲)2034至2035年:20%
(别)2036年及以后:15%
3.生产附件贵中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9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生产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不超过其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生产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年均计算数量与下文(补)至(别)项为相关年度范围所具体规定百分比的乘积,加上第2贵条第2款所列的其消费附件颁第一类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补)2019至2023年:90%
(产)2024至2028年:60%
(肠)2029至2033年:30%
(诲)2034至2035年:20%
(别)2036年及以后:15%
4.尽管本条第3款如此规定,但缔约方可以决定生产附件贵中受控物质的某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生产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不超过其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生产附件贵所列受控物质的年均计算数量与下文(补)至(别)项为相关年度范围所具体规定百分比的乘积,加上第2贵条第2款所列的其生产附件颁第一类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补)2020至2024年:95%
(产)2025至2028年:65%
(肠)2029至2033年:30%
(诲)2034至2035年:20%
(别)2036年及以后:15%
5.本条第1款至第4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豁免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6.生产附件颁第一类物质或附件贵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于自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生产附件颁第一类物质或附件贵物质的每处生产设施产生的附件贵第二类物质的排放应使用各缔约方在相关十二个月期间核准的技术尽量销毁。
7.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对生产附件颁第一类物质或附件贵物质的所产生的附件贵第二类物质的任何销毁,只应采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
第3条
《议定书》第3条的序言应替换为下列内容:
“1.为第2条、第2础至2闯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础、附件叠、附件颁、附件贰或附件贵中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应将《议定书》第3条(补)(一)项末尾的分号替换为:
“,除非第2款另有规定;”
应当在《议定书》第3条的末尾增加如下案文:
“;及
(诲)生产附件颁第一类物质或附件贵物质的每处生产设施产生的附件贵第二类物质的排放量,计入设备泄漏、工艺通风及销毁装置等引起的排放量,但不计入捕集以供使用、销毁或储存的数量。
2.为第2闯条、第2条第5款之二以及第3条第1(d)款之目的计算附件F物质和附件C第一类物质的生产、消费、进口、出口和排放数量时(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每一缔约方应使用附件础第一类、附件C和附件F中物质所规定此类物质的全球升温潜能值。”
第4条第1款之七
应在《议定书》第4条第1款之六之后插入如下一款:
“1之七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每一缔约方均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附件F受控物质。”
第4条第2款之七
应在《议定书》第4条第2款之六之后插入如下一款:
“2之七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每一缔约方均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附件F受控物质。”
第4条第5、6和7款
应将《议定书》第4条第5、6和7款中如下词句:
“附件础、叠、颁和贰”
替换为:
“附件础、叠、颁、贰和贵”
第4条第8款
应将《议定书》第4条第8款中如下词句:
“第2础至2滨条”
替换为:
“第2础至2闯条”
第4叠条
应在《议定书》第4叠条第2款之后插入如下一款:
“2之二 每一缔约方应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或自本款对其正式生效起三个月之内,以其中较迟者为限,针对新的、已使用的、循环再用的及回收的附件F受控物质制定和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任何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决定无法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制定和实施该制度,则可将采取行动时间推迟到2021年1月1日。”
第5条
应将《议定书》第5条第4款中如下词句:
“2滨”
替换为:
“2闯”
应将《议定书》第5条第5款和第6款中如下词句:
“第2滨条”
替换为:
“第2滨和2闯条”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5款的如下词句之前:
“任何控制措施”
插入:
“遵守”
应在《议定书》第5条第8款之叁后插入下款:
“8之四
(a)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每一缔约方须遵守依据第2条第9款对第2闯条中的控制措施作出的任何调整,但有权推迟遵守第2闯条第1款(a)至(e)项以及第2闯条第3款(a)至(e)项所列的控制措施,将控制措施修改如下:
(一)2024至2028年:100%
(二)2029至2034年:90%
(叁)2035至2039年:70%
(四)2040至2044年:50%
(五)2045年及以后:20%
(b)尽管上文(a)项如此规定,缔约方可以决定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某缔约方须遵守依据第2条第9款对第2闯条中的控制措施作出的任何调整,但有权推迟遵守第2闯条第1款(a)至(e)项以及第2闯条第3款(a)至(e)项所列的控制措施,将控制措施修改如下:
(一)2028至2031年:100%
(二)2032至2036年:90%
(叁)2037至2041年:80%
(四)2042至2046年:70%
(五)2047年及以后:15%
(c)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每一缔约方,为计算第2闯条规定的消费基准,有权使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消费附件F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均值,加上本条第8款之三所列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基准消费量的百分之六十五的总和。
(d)尽管上文(c)项如此规定,缔约方可以决定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某缔约方,为计算第2闯条规定的消费基准,有权使用2024年、2025年和2026年消费附件F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均值,加上本条第8款之三所列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基准消费量的百分之六十五的总和。
(e)按本条第1款行事且生产附件F中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为计算第2闯条规定的生产基准,有权使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生产附件F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均值,加上本条第8款之三所列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基准生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五的总和。
(f)尽管上文(e)项如此规定,缔约方可以决定按本条第1款行事且生产附件F中受控物质的某缔约方,为计算第2闯条规定的生产基准,有权使用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生产附件F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均值,加上本条第8款之三所列附件C第一类受控物质基准生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五的总和。
(驳)本款(补)至(蹿)项将适用于生产和消费计算水平,但根据缔约方决定的标准可适用高环境温度豁免的情况除外。”
第6条
应将《议定书》第6条中如下词句:
“第2础至2滨条”
替换为:
“第2础至2闯条”
第7条第2款、第3款和第3款之叁
应在《议定书》第7条第2款中“—1991年,附件贰”之后插入如下一句:
“—2011至2013年,附件贵,除了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提供2020年至2022年的此类数据,但适用第5条第8款之四(诲)项和(蹿)项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提供2024年至2026年的此类数据;”
应将《议定书》第7条第2款和第3款中如下词句:
“颁和贰”
替换为:
“颁、贰和贵”
应在《议定书》第7条第3款之二后插入下款:
“3之三 每一缔约方应按照《议定书》第3条第1(d)款向秘书处提供其每处设施的附件F第二类受控物质年度排放统计数据。”
第7条第4款
在第7条第4款中,在以下词句前:
“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和“进出口数据”
加入:
“生产、”
第10条第1款
应将《议定书》第10条第1款中如下词句:
“和第2滨条”
替换为:
“、第2I条和第2闯条”
应在《议定书》第10条第1款末尾插入如下内容:
“如果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选择利用任何其它财务机制为其提供资金,可能得以承担其议定的增量成本的任何部分,则该部分不应由本《议定书》第10条下的财务机制承担。”
第17条
应将《议定书》第17条中如下词句:
“第2础至2滨条”
替换为:
“第2础至2闯条”
附件础
应以下表替换《议定书》附件础第一类物质列表:
| 类别 | 物质 | 消耗臭氧潜能值* | 100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
|---|---|---|---|
| 第一类 | CFCl3 (CFC-11) | 1.0 | 4,750 |
| CF2Cl2 (CFC-12) | 1.0 | 10,900 | |
| C2F3Cl3 (CFC-113) | 0.8 | 6,130 | |
| C2F4Cl2 (CFC-114) | 1.0 | 10,000 | |
| C2F5Cl (CFC-115) | 0.6 | 7,370 |
附件 C 和附件 F
应以下表替换《议定书》附件 C 第一类物质列表:
| 类别 | 物质 | 异构体数目 | 消耗臭氧潜能值* | 100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
|---|---|---|---|---|
| 第一类 | CHFCl2 (HCFC-21)** | 1 | 0.04 | 151 |
| CHF2Cl (HCFC-22)** | 1 | 0.055 | 1810 | |
| CH2FCl (HCFC-31) | 1 | 0.02 | ||
| C2HFCl4 (HCFC-121) | 2 | 0.01–0.04 | ||
| C2HF2Cl3 (HCFC-122) | 3 | 0.02–0.08 | ||
| C2HF3Cl2 (HCFC-123) | 3 | 0.02–0.06 | 77 | |
| CHCl2CF3 (HCFC-123)** | – | 0.02 | ||
| C2HF4Cl (HCFC-124) | 2 | 0.02–0.04 | 609 | |
| CHFClCF3 (HCFC-124)** | – | 0.022 | ||
| C2H2FCl3 (HCFC-131) | 3 | 0.007–0.05 | ||
| C2H2F2Cl2 (HCFC-132) | 4 | 0.008–0.05 | ||
| C2H2F3Cl (HCFC-133) | 3 | 0.02–0.06 | ||
| C2H3FCl2 (HCFC-141) | 3 | 0.005–0.07 | ||
| CH3CFCl2 (HCFC-141b)** | – | 0.11 | 725 | |
| C2H3F2Cl (HCFC-142) | 3 | 0.008–0.07 | ||
| CH3CF2Cl (HCFC-142b)** | – | 0.065 | 2310 | |
| C2H4FCl (HCFC-151) | 2 | 0.003–0.005 | ||
| C3HFCl6 (HCFC-221) | 5 | 0.015–0.07 | ||
| C3HF2Cl5 (HCFC-222) | 9 | 0.01–0.09 | ||
| C3HF3Cl4 (HCFC-223) | 12 | 0.01–0.08 | ||
| C3HF4Cl3 (HCFC-224) | 12 | 0.01–0.09 | ||
| C3HF5Cl2 (HCFC-225) | 9 | 0.02–0.07 | ||
| CF3CF2CHCl2 (HCFC-225ca)** | – | 0.025 | 122 | |
| CF2ClCF2CHClF (HCFC-225cb)** | – | 0.033 | 595 | |
| C3HF6Cl (HCFC-226) | 5 | 0.02–0.10 | ||
| C3H2FCl5 (HCFC-231) | 9 | 0.05–0.09 | ||
| C3H2F2Cl4 (HCFC-232) | 16 | 0.008–0.10 | ||
| C3H2F3Cl3 (HCFC-233) | 18 | 0.007–0.23 | ||
| C3H2F4Cl2 (HCFC-234) | 16 | 0.01–0.28 | ||
| C3H2F5Cl (HCFC-235) | 9 | 0.03–0.52 | ||
| C3H3FCl4 (HCFC-241) | 12 | 0.004–0.09 | ||
| C3H3F2Cl3 (HCFC-242) | 18 | 0.005–0.13 | ||
| C3H3F3Cl2 (HCFC-243) | 18 | 0.007–0.12 | ||
| C3H3F4Cl (HCFC-244) | 12 | 0.009–0.14 | ||
| C3H4FCl3 (HCFC-251) | 12 | 0.001–0.01 | ||
| C3H4F2Cl2 (HCFC-252) | 16 | 0.005–0.04 | ||
| C3H4F3Cl (HCFC-253) | 12 | 0.003–0.03 | ||
| C3H5FCl2 (HCFC-261) | 9 | 0.002–0.02 | ||
| C3H5F2Cl (HCFC-262) | 9 | 0.002–0.02 | ||
| C3H6FCl (HCFC-271) | 5 | 0.001–0.03 |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区间时,为议定书的目的应使用该区间的最高值。作为单一数值列出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是根据实验室的测量计算得出的。作为区间列出的潜能值是根据估算得出的,较不确定。区间值涉及一个同质异构群的潜能值,其最高值是具有最大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消耗臭氧潜能值估计数,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潜能值的异构体的潜能值估计数。
** 指明最大规模生产的物质,并为议定书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潜能值。
*** 对于未指明全球升温潜能值的物质,适用的默认值为0,直到通过第2条第9(a)(二)款设想的程序加入全球升温潜能值。
应在《议定书》附件贰之后增列以下附件:
附件贵:受控物质
| 类别 | 物质 | 100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
|---|---|---|
| 第一类 | CHF2CHF2 HFC-134 | 1,100 |
| CH2FCF3 HFC-134a | 1,430 | |
| CH2FCHF2 HFC-143 | 353 | |
| CHF2CH2CF3 HFC-245fa | 1,030 | |
| CF3CH2CF2CH3 HFC-365mfc | 794 | |
| CF3CHFCF3 HFC-227ea | 3,220 | |
| CH2FCF2CF3 HFC-236cb | 1,340 | |
| CHF2CHFCF3 HFC-236ea | 1,370 | |
| CF3CH2CF3 HFC-236fa | 9,810 | |
| CH2FCF2CHF2 HFC-245ca | 693 | |
| CF3CHFCHFCF2CF3 HFC-43-10mee | 1,640 | |
| CH2F2 HFC-32 | 675 | |
| CHF2CF3 HFC-125 | 3,500 | |
| CH3CF3 HFC-143a | 4,470 | |
| CH3F HFC-41 | 92 | |
| CH2FCH2F HFC-152 | 53 | |
| CH3CHF2 HFC-152a | 124 | |
| 第二类 | CHF3 HFC-23 | 14,800 |
第二条:与1999年《修正》之间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只有此前已经或于本次同时交存对1999年12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修正》的有关文书,才能交存对本修正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
第叁条: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本修正无意产生使氢氟碳化物被排除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第12条或《京都议定书》第2、5、7和10条所载承诺范围之外的效果。
第四条:生效
1.除下文第2款指出的情况外,本修正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但前提是届时须有身为《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书。如果届时这一条件未能满足,则本修正应于满足条件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2.本修正第一条对《议定书》第4条“对与非缔约方贸易的控制”所做的更改应于2033年1月1日生效,但届时必须有《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缔约方交存至少七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书。如果届时这一条件未能满足,则本修正应于满足条件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3.为第1款和第2款之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类文书,均不应视作此类组织的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4.本修正依照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生效之后,将于《议定书》的其他任何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对之生效。
第五条:临时实施
任何缔约方可在本修正对其生效前的任何时间声明,其将临时实施第2闯条载列的控制措施以及第7条中的相应报告义务,直至本修正生效。